主要职责

馆长室负责主持全馆的业务和行政工作。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本馆馆长会议和党支部会议的决定、决议,执行职代会的决定、决议,主持召开行政办公会议。

2、牵头制定本馆的博物馆章程及发展规划(五年规划,中长期规划),并组织专家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组织制定本馆的基本管理规章制度,确定各项业务流程,并按章执行。

4、确定本馆的人才队伍建设方针,合理规划人才结构(科技人才比例、人才知识结构等)。并以此为指导,逐步建立、完善人才体系。

5、负责管理财务工作。领导制定经费预算计划,审定各项经费开支,审批各项经费支出票据,管理馆内的馆舍设备和经费,并接受职工监督。

6、加大科研力度,开拓融资途径,提升本馆学术水平。

7、领导组织本馆职工道德、文化、业务、学习,帮助职工提高工作能力。

8、努力改善本馆条件,组织职工参加各种公益活动。

9、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奖励制度并有效实施。

10、直接领导各部门审定各部门工作计划,协调部门之间的工作。

11、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主要人员


杨潇:宜兴市博物馆党支部书记、馆长

主持博物馆全面工作。负责党的建设、人事、财务工作,分管人事财务部、典藏展览部。

郝殿峰:宜兴市博物馆副馆长

分管办公室、社教服务部、讲解接待部、安全保卫部。

宜兴博物馆理事会名单

理事长:

徐英姿 单位:宜兴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职务:副局长

副理事长:

杨潇 单位:宜兴市博物馆 职务:党支部书记、馆长。

理事:

吴 波 单位:宜兴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职务:财务科科长

唐维华 单位:宜兴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职务:人事科科长

朱嘉昇 单位:宜兴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职务:信息中心主任

潘 淼 单位:宜兴市教师发展中心 职务:副主任

郝殿峰 单位:宜兴市博物馆 职务:副馆长

朱轩林 宜兴陶瓷博物馆党支部书记、副馆长

陈 璐 单位:喜马拉雅 职务:签约点评官


《宜兴博物馆章程》

宜兴博物馆监事会名单

监事长:

张君海 单位:宜兴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职务:办公室主任

监事:

葛威 单位:宜兴市博物馆 职务:安全保卫部主任

朱亚芯 单位:宜兴市博物馆 职务:典藏展览部主任

宜兴市博物馆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

第三章 藏品管理

第四章 展示与服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博物馆管理工作,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认真做好宜兴市文博事业的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博物馆管理办法》之规定,结合我市文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名称:宜兴市博物馆

第四条 法定地址:宜兴市解放东路文化中心大院内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现任博物馆馆长

第六条 宜兴市博物馆是由地方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文化事业单位,属国有博物馆。是以研究、教育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七条 宜兴市博物馆的宗旨是以人为本、为民服务。其使命是通过收藏、保护、研究丰富的馆藏文物和宜兴悠久的历史文化,向大众传播科学考古和文物知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宜兴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博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在博物馆参观或开展其他活动,应当爱护博物馆设施、展品和周边环境,遵守公共秩序。

第九条 对发展博物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或个人,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博物馆的组织与行为、博物馆与公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机构


第十一条 宜兴市博物馆的上级主管单位为宜兴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博物馆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主管单位考核任命。

第十二条 宜兴市博物馆的日常工作应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对照博物馆宗旨和性质,制定博物馆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课题设置;制定经费预算、监督经费使用等。


第三章 藏品管理


第十三条 通过考古发掘、接收、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新增藏品应在20个工作日内进入临时库房,并登记入新征文物明细账。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具备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对于珍贵藏品和其他易损易坏的藏品,博物馆设立专库和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五条 保管工作要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检方便等要求。藏品应保持历史原状,严禁歪曲和伪造。复制品、仿制品、代用品须加标志,以免真伪混淆。

第十六条 以本馆藏品为基础,开展有关专业学科及应用技术的研究,提高业务活动的学术含量,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在确保藏品安全的前提下,博物馆应当为馆外人员研究本馆藏品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博物馆领导和保管人员要负责确保藏品特别是一级藏品的安全,有权制止违反有关文物安全规定的行为,发生事故要追究责任。凡调拨、交换藏品,须经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一级藏品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十八条 严守库房机密,建立《库房日记》,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库房。库房一般不接待参观。

第十九条 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不够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博物馆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申请退出馆藏。

第二十一条 退出馆藏的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

第二十二条 退出馆藏申请由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如专家委员会审议不同意,终止退出馆藏程序。


第四章 展示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与本馆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突出馆藏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具备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

2、合理运用现代化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3、展品应以原件为主,复原陈列应当保持历史原貌,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应予明示;

4、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

5、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6、陈列展览的对外宣传活动及时、准确,形式新颖。

第二十四条 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利用电影、电视、音像制品、出版物和互联网等途径传播藏品知识、陈列展览及研究成果。

第二十五条 博物馆对公众开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变更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公告;

2、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学习及休闲时间相协调;

3、全年开放时间300天以上。

第二十六条 宜兴市博物馆对公众实行免费开放制度。

第二十七条 鼓励博物馆研发相关文化产品,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开展专业培训、科技成果转让等形式的有偿服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博物馆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博物馆依照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宜兴市博物馆保证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上级主管单位指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博物馆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必须经过理事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博物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二0一三年六月八日起生效。